7种环境违法从严处罚

一、环保加重处罚情形

 1、监测造假: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标准并未要求超标排放,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可构成犯罪

 “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投放危险物质等,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4、以超标三倍为例,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

  二、监测机构: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企业应当知道,说不知道的,有罪应当知道: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从宽处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六:查什么

  主要对7个方面进行督查:

包括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情况;

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

“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

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

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环保督查项目及要点:

项目

要点

注意事项及整改清单

不得建设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详见附件一)

主要检查: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无条件取缔

不得是小散乱企业(详见附件二)

检查之一即是:

1、是否符合产政和布局规划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2、环保等手续不全的企业

3、是否属于砖瓦窑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一律予以取缔,企业还是按要求来

是否阻挠环境监察和环保执法(安徽砀山企业主阻碍环保执法,殴打环保人员,企业主已被刑拘,企业取缔,且追责多个部门领导责任)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应当从重处罚

企业千万不要阻挠环境监察

企业有环保问题投诉

无偷排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废气是否扰民

在检查来之前,解决环保投诉问题。

现在很多问题是投诉引起,企业不得不注重,

检查企业是否环保造假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从重处罚!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

3、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4、环评作假

入刑,企业信用受影响

项目是否未批先建、建批不符、环保验收等

很多检查是先看环评及批复、验收及环保局的验收文件,从中可以看出项目的主要废气产污环节、环保措施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很多涉及气等数据也是从环评及批复中来的。也会严查无排污许可证就排污的情况

环保违规清理去年底已结束,企业应该不能再有这方面的问题

大气排污检查:

1、重拳治理燃煤锅炉

2、VOC

3、扬尘

4恶臭

5排气筒规范设置

6、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

7、大气防护距离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燃煤锅炉:

检查建设单位锅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上相关措施,是否是应该关闭取消的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VOC:是否做到废气达标且减量化、是否有吸附装置



扬尘重点:

1有的项目的施工期

2、原辅材堆场

3、运输

4、真的性措施



恶臭:是否扰民,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排气筒规范设置:是否按相关要求设置



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大气防护距离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赶快检查大气和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是否有环境敏感点,重点是否有投诉,及时解决


废气治理设施

废水排放是否超标、异常

吸尘点是否有扬尘现象

除尘器卸灰有无二次扬尘区域

现场是否有冒灰、异常冒烟现象

运行点检和检修点检是否到位

各项记录是否记录正常

是否按规定要求在停机时落实检查、维护工作

检查维护是否到位

是否按维护要求定期维护设备运行

有无异常或隐患设备故障或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设备是否有欠维修情况

是否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是否同步检修(包括大、中、小修)

关键备件及易耗件是否落实

设备及区域环境卫生系统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设施是否存在缺陷作业区

班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是否有环保设施停运或部分停运及排污未申报情况

在线监测、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营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按要求管


环境风险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项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扬尘源项目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

各地要强化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将应急预案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到企业项目清单中,明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并把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和停限产设备,确保措施可操作、可计量、可核实


本轮督察重中之重

对1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环保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


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将被取消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