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最高可罚10万元,近日又有多家企业被罚!

近日上海一企业因为未定期开展演练被罚


据上海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上海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新纺联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联)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纺联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演练;2、企业未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上海应急管理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圆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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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多家企业被罚


山东:

淄博市博山盛润油泵厂、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山东富源履带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石马中心加油站因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4.6万元、1万元、2.5万元。

湖南:

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教育印刷厂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相关规定,给予以上2家企业现金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厦门:

2019年9月25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经调查取证,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查明该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定期进行演练。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

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对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相关链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全文


江苏省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采取会议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应急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


第八条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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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最新版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6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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