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又有多家企业被罚,最高罚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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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列违法行为案

2020年5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深圳市杰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危险化学品(氨水)的储存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 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钠)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5. 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与硫酸、盐酸、硝酸混存;

6. 危险化学品仓库(酸仓)内危化品存放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墙距不符合要求);

7. 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8. 腐蚀性仓库(氨水)防腐地面破损;

9.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0.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45万元罚款。

02

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系列违法行为

2020年5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邑升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排查记录表未如实记录集尘室、有限空间、危险品仓库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隐患);

2.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硫酸的储存墙距不足30cm,硝酸与高锰酸钾混存,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危险品仓库管理员陈某某未经专门安全培训);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A栋车间后方集尘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17万元罚款。

03

深圳市金鑫鹏贸易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3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鑫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TPC422c油墨124瓶,1KG/瓶,共0.124吨)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8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04

深圳市联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存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0年3月23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联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储危险物品(75%乙醇36 桶,20KG/桶;二硫化碳70箱,21KG/箱;氢氟酸200桶,25KG/桶),未按规定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05

深圳市瑞镕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3月21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瑞镕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底漆稀释剂36桶,14kg/桶;UV稀释剂5桶,14kg/桶;防烧胶开油水11 桶,15kg/桶;稀释剂99桶,15kg/桶;固化剂40桶,4kg/桶;20kg装油漆161桶;4kg装油漆50桶),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06

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

违法行为案

2020年4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大楼A楼1楼C区的仓库内,存放约13.149吨75%酒精,无专用仓库,与其他药物混放,现场存在大量纸皮、纸箱等可燃物;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对该公司处以8.3万元人民币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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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及深圳市维伟嘉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祝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22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祝某某处以0.3万元罚款。

08

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0年3月9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鑫宏丰工业园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鑫宏丰工业园区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园区现有承租单位17家,其中涉及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且租赁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9家),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依法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事实。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8.5万元罚款。

09

建达高科电路(深圳)有限公司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0年4月24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达高科电路(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烤箱房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主机未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3.1条的要求。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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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铁13号线深大东站

“11·11”物体打击事故处罚案

2019年11月11日4时左右,在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与白石路交叉口南侧地铁13号线深大东站工地,深圳市深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开挖、清运渣土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

经调查,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土石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对土石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熊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熊某某处以3.96万元罚款。

11

石岩街道北环路134号旁铁皮厂房

“3·1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3月18日,石岩街道上屋社区北环路134号旁一临建铁皮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事故单位深圳市联天钢结构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拆除涉事铁皮房前未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专项拆除方案,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未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12

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康达尔山海上园

三期项目工地“12·29”坍塌死亡事故处罚案

2019年12月29日,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康达尔山海上园三期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没有针对废桩拆除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施工作业存在的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专项施工方案、工人无序作业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刘某某等人在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未组织制定废桩拆除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无序施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处以1.08万元罚款。


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向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允许刘某某等人进入施工现场回收钢筋,且未告知刘某某等人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与防范措施,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某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刘某某等人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进行钢筋切除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某处以1.6267万元罚款。

13

深圳市佰石特石业有限公司

“8·7”一般触电事故处罚案

2019年8月7日,南山区西丽街道深圳市佰石特石业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二楼发生触电事故,现场由深圳市东森机电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空调安装工黄某某(持有电工证)在进行中央空调安装作业时触电死亡。经调查,深圳市佰石特石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某,未认真履行工程发包方职责,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处以1.2万元罚款。


另,项目承包方深圳市东森机电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东森机电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处以0.777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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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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