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帮忙还得负刑责?安全员慌了....

以案释法】第11期

“8·28”管城区起重伤害事故处罚案


1.案情介绍



2019年8月28日,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办事处未来路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某集团B地块南院施工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1万元。


经调查,负责塔吊顶升作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的方案审编、人员组织自己具体实施中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部原计划在8月28日对塔吊进行顶升,但负责日常安装、顶升的安拆工人答复无法在28日进行顶升作业。


而在27日晚间,塔吊施工单位负责人却表示安装人员已安排好,并在电话中商谈了有关标准。在28日施工当天,清场完毕进行施工时,塔吊起重臂发生旋转,随后整机失稳倒塌,3名作业人员从塔吊坠落,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而塔吊倒塌时,某劳务公司一位木工在躲避过程中亦被砸中,当场死亡。


据了解,施工过程中,负责商谈项目施工的塔吊实施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负责人,均未到施工现场监督工作,并对专项施工方案签字造假。


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则是因为原施工地的安全员请假,被临时调用负责工作。在28日的塔吊顶升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最终,塔吊安装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兼公司总经理,以及该施工项目中的某工程局安全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党委领导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次事故中,塔吊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处罚结果

2.处罚结果


塔吊安装有限公司涉及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导致较大亡人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其吊销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


塔吊公司总经理马某,设置非真实员工作为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执行拘留。


某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员王某,临时调至现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但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组织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执行拘留。


某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但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禁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规小贴士

2.处罚结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够推进安全生产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做伪造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最终只是为自己未来的发展埋下祸根。作为了解安全做法的安全从业人员来说,亦不能明知不可为,偏要冒险作业,不仅断送自己的未来,也会影响他人的人生。


临时调用至其他单位做安全工作,亦不能遗忘自己作为安全员的本职。工作职能与地点无关,只在于是否真的有把安全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