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这样罚安全员!“一岗双责”何时才能落实下去?
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通报了本年度第四批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本次通报共6个案例 其中,有企业罚款150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根据上文,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执行经理王某某、安全员邹某某各处罚2000元,主要是因:“锁闭、封堵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 。
想问问:为何罚安全员邹某某2000元?
1.安全出口是他锁闭的吗? 砖墙是他砌的吗?
2.是他安排人去锁闭的吗?是他安排人砌的墙吗?
3.是他直接负责宿舍管理吗?
4.去锁闭安全出口的人,去砌墙的人是他的直接下属吗?
他是安全员,不错。根据安全生产法,他有: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法定职责.
但安全员不是兜底的人!
安全生产法里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也没有提到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没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下的处罚呀!未履行七条职责,也只是责令限期改正啊!
直接管理宿舍的主管是谁?
他才要为自己的“一岗双责”负责,为宿舍的安全管理直接负责!
安全,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是安全管理最大的误区!
不实施直线责任制,光靠安全部门,企业的安全管理就是个笑话!!!
这样罚安全员,你觉得合法吗?
公平吗?
对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有促进作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