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VOC无组织排放违法案件曝光-江苏省VOCs整治综述
VOC综述及报道
江苏省VOCs整治标准-首例违法违规事件......
江苏省厅第三专员办召开宿迁市重点行业VOCs整治现场推进会
发布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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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贯彻落实,帮助基层解决环境问题,6月19日,省厅第三环境监察专员办联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宿迁市重点行业VOCs贯标整治现场推进会。厅第三专员办和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驻宿迁市环境监察专员、宿迁市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新区(园区)生态环境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涉VOCs贯标企业代表等60人参会。
参会人员实地观摩了阿尔法药业、联盛助剂等企业VOCs贯标整治现场,听取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汇报,观看宿豫区30家涉VOCs贯标企业整改情况介绍片。两家观摩企业代表分别就VOCs治理过程、成效、环境效益等做了交流发言;沭阳、宿豫生态环境部门交流了本区域VOCs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南京工业大学专家结合宿迁市VOCs排放企业整体现状,分析了宿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治理建议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通报了VOCs企业贯标进展情况,全市涉VOCs企业1498家,611家涉VOCs贯标企业已建立了清单,591家已制定贯标整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99家已完成。下一步,宿迁市局将按照时间不推迟、标准不降低、执法不放松的“三不”要求,继续推进涉VOCs企业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三专员办主要负责同志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清醒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准确把握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宿迁大气质量提升的重要性。夏季臭氧超标已成为影响宿迁优良天数比例不达标的重要因素,VOCs减排成为控制臭氧浓度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宿迁市优良天数比例能不能达标。
二是肯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取得的成效,正视治理工作中的不足。
三是强化工作落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摸底排查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完善管控企业清单,针对性地制定整治计划并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精准施策,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群为主,兼顾其他行业企业,精准分类施策,确保工作实效。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治理开展执法检查,用监管传递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建立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确保VOCs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我省率先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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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做法有什么意义?
· 首创性
通过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对接获悉,发布通告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 针对性
江苏省VOCs排放总量高,无组织排放对臭氧污染贡献大。对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有很强的针对性。
· 实操性
为便于各级有效监管,明确了监控点设置、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什么是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通告发布的背景?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升级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2020年7月1日,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为强化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实施前,在企业边界及周边(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进行VOCs监控。
传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方式:厂界监控
缺点:
o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
o 厂区布局
o 生产工况
o 气象条件
o 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
o 监测方法复杂(HJ/T55-2000)
实施后,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进行厂区内VOCs排放监控。
监控点位置: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厂区内代表点
o 企业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
o 储罐罐顶
o 废水液面上方10cm
o 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等
监测方法及标准限值:
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3。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便携监测仪器监测NMHC任何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20mg/m3 (首次给出一次浓度最大值)。
省厅组织VOCs无组织排放专项执法培训
发布时间: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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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推动我省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举办专题视频网络培训。对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我省《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指南》进行了详细解读,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在即将开始的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精准执法的水平。全省近2300名环境执法人员参加此次培训学习
全省首例:江苏南通查处VOCs非法排放污染案
发布时间: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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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凌晨,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利用大气环境移动检测车巡查时发现,江苏中友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周边无组织有机废气浓度较高,存在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可能性。
随后,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苏中友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正在正常生产,但生产车间配套的VOCs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7月1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7万元。后续,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就该企业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将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此案也成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来,江苏省查处的首例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案件。
为适应新的污染防治攻坚形势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近年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严执法与优服务相结合,在持续推进突击检查、交叉检查、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四个常态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服务企业新举措。此次,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正式实施前,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已在全市推进开展VOCs提醒式执法工作,帮助企业掌握了解最新环境管理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
到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调研VOCs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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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下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燕枫带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处负责人到宿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调研VOCs贯标整治工作。
王燕枫一行实地查看了江苏丹霞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鹏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新亚强硅化学有限公司、宿迁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VOCs贯标整治开展情况,对企业整治过程中采取的先进工艺、措施与取得的成效给予了肯定。同时,针对部分企业在整治过程存在过程控制与日常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工艺装备升级以及普遍存在跑冒滴漏等问题,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在VOCs贯标整治中要严格落实“人不接触物料、物料不接触空气”的总体要求,在生产装备、生产工艺升级上多下功夫,从根本上解决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全力做到“气味不出厂界、园区边界无异味”。
王燕枫要求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加快对列入贯标整治的31家企业完成情况的现场核实,对前期排查出的未能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的16家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停产整治。对已完成整治的15家企业,要核实是否严格执行本轮整治有关的标准要求,是否达到整治预期效果,坚决杜绝“反复整改、重复整改”。同时,还要求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气处按照各自职能,会同第三方机构对园区企业贯标整治完成情况开展复核,尤其是对未能采取先进工艺、装备的企业或者工段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成效。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朱亮陪同调研。
新标准实施后,苏州查处第一起VOCs违法排放案
发布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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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是臭氧污染频发高发季节
挥发性有机物(VOCs)则是形成
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
VOCs的排放量过大
是造成臭氧浓度升高的主要原因
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通告发布以来
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响应
让我们来看看
为了打好这场“蓝天保卫战”
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是怎么做的吧
2020年7月2日
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
组织昆山市和工业园区环境执法部门
在交界区域工业区内进行联合交叉检查
联合检查组在对昆山某电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机清洗工段和硫醇钝化工段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目前
昆山生态环境执法局
已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
这是自7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以来,苏州市查处的首例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违法案件。
为适应新的污染防治攻坚形势需要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
对于VOCs的治理
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从不忽视
近年来,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帮扶,加大对VOCs企业的监管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VOCs总量减排,推动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方面,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VOCs相关知识及新标准、新要求的培训,要求重点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环境管理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还购买配备便携式监测设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进一步提高精准执法水平。
美好的环境要靠大家共同努力
相信通过公众、企业
及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一定可以打赢蓝天保卫战
江苏的天会更蓝、山会更绿、
水会更清、环境更优美!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线上举办2020年全省现场监测技术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0-07-09
http://hbt.jiangsu.gov.cn/art/2020/7/9/art_1645_9298024.html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现场监测工作技术水平,提高现场监测人员风险识别意识和质控要求,7月7日,省环境监测中心采用线上培训的方式,举办了“2020年全省现场监测技术培训班”。省监测中心、13个驻市监测中心及部分区、县监测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共131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及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就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和比对监测的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现场监测技术、执法监测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污染源现场监测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培训。
本次培训采用线上授课方式,授课老师们精心准备,耐心分析,多次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现场监测实际问题展开讲解和讨论。通过培训,不仅提高了全省现场监测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还增强了监测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华东区域质控中心
组织开展环境空气醛酮腙类标准样品比对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20
http://hbt.jiangsu.gov.cn/art/2020/7/20/art_1645_9313875.html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开展在用VOCs标气量值比对”的明确要求,保障醛酮腙类VOCs标样质量,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近日,华东区域质控中心编制了《环境空气醛酮腙类标准样品抽测比对方案》并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方案拟对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在用不同厂家醛酮腙类标样进行比对实验和质量评价。目前华东区域质控中心已收到相关监测站寄送来的在用样品,正在积极开展比对实验工作。
江苏省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替代政策与标准要求
发布时间:2020-08-06
https://mp.weixin.qq.com/s/QK0TlDPTEj15T6O3SdahTA?reyzar=614169900
江苏省涂料使用量超过120万吨,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量占人为源VOCs排放总量的15%。目前,江苏省工业涂料中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粉末、无溶剂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3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建筑用防水涂料和地坪涂料仍使用VOCs含量高于60%的溶剂型涂料,亟需推进涂料替代进程,推动我省涂料行业绿色转型。
水性涂料用水作为分散介质,即用水来调漆,在喷涂和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是水,VOCs排放极少。溶剂型涂料用有机溶剂(VOCs含量100%的稀释剂)来调漆,在喷涂和干燥过程中有大量的VOCs挥发。
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组成
按照涂料中VOCs组分的市场用量分额统计,溶剂型工业涂料中VOCs平均含量约60%,主要的VOCs组分包括:
甲苯、二甲苯、丁醇、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醋酸丁酯、醋酸乙酯丁酮、甲基异丁基酮等。
其中,光化学活性较高的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含量高达48%。水性工业涂料中VOCs含量约30%,VOCs组分以醇类、醚类、酯类为主,光化学活性远低于溶剂型涂料。主要的VOCs组分包括:
甲醇、乙醇、异丁醇、丁醇、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丁醚、二乙二醇丁醚、甲基吡咯烷酮、二甲基甲酰胺、丙二醇甲醚、丙二醇、乙二醇、醇酯十二等。
根据水性涂料与溶剂型涂料中物种含量与最大增量反应活性值(MIR)计算,使用等量涂料,溶剂型涂料的VOCs排放量是水性涂料的1.8倍,而臭氧生成潜势(OFP)可达到水性涂料的15.6倍。
2016年以来,国家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发布文件,要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项目,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使用量减少20%以上。省级层面,要求重点工业涂装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2020年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
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相关法律法规
与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