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生产不管安全???随时翻开这些案例告诉他:这两种罪名会让他面临牢狱之灾!

当有人要求您冒险作业时,告诉他,《刑法》中有一种刑罚,叫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当有人生产作业不顾安全时,告诉他,《刑法》中还有一种罪,叫做重大责任事故罪!

……


01


项目负责人、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施工员,不重视安全


10死4伤!警钟长鸣!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02


专业分包、劳务不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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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死亡!扬州脚手架坠落7死事故通报!爬架专业分包单位被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2019年12月11日,广东省住建厅对“扬州3·21脚手架坠落7死事故”的爬架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全员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
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决定对该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该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担任了什么角色?
2017年8月,中建二局将爬架工程项目专业分包给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特辰),双方签订有《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工程爬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未报备)和《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爬架实际施工单位为其控股的南京特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特辰)。因南京特辰当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无法对外承揽工程,便以前海特辰的名义承揽该爬架工程项目
爬架专业分包单位: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具有深圳市住建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广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爬架实际施工单位:南京特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具有南京市建委2017年9月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海特辰持有南京特辰70%的股份。具有江苏省住建厅2018年1月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03


建设单位不重视安全


5死5伤!浙江东阳1·25较大坍塌事故警示视频

事故经过


2019年1月25日,浙江东阳市南马镇花园家居用品市场工程发生一起支模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市安监站在检查此工地时发现一系列安全隐患,并开具了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后未通过验收即进行浇筑屋面装饰构架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构架支模架突然倾覆。

事故原因


  1. 安全隐患未消除,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建设单位将310天合理工期压缩成210天,施工单位抢工期;

  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人员未到场履职监管不力,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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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施工单位、专业分包不重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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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早上8时许,河北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问津街翡翠华庭项目1号楼施工升降机发生折断倾覆,目前已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直接原因为标准节2处螺栓未安装,加节附墙后未自检未发现,导致事故发生!13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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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详情
2019年3月26日9时左右,位于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二部内,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房顶施工时,未将安全带系挂于设置在屋顶的生命绳在行走过程中踩在尚未固定的彩钢瓦上,坠落至2层平台。
瞒报、私了:
项目负责人得知死亡情况后,在死者家属报警前没有向漕泾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桥石化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当日19时20分左右,项目负责人在与死者家属私下商谈赔偿事宜未果时,死者家属报警

项目负责人、总经理、漕泾工程公司和高桥石化公司等10人,面临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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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摘录)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26日8时30分左右,漕泾工程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程双带领孙政等6名施工人员在参加完班前会后,来到炼油二部加氢裂化压缩机房屋顶平面,开展更换彩钢瓦作业。另1名施工人员在2层平台实施监护,未上到屋顶平面。作业至8时58分左右,孙政在移动临时电箱时,因未将安全带系挂于拉设在屋顶的生命绳(钢丝绳)上,在踩踏到尚未固定的新铺设彩钢瓦时,随彩钢瓦从房顶平面掉落至压缩机(K3101/C)电机箱顶部,并弹至北侧设备防护棚(高度约2.4米)上,坠落高度约11米。彩钢瓦随作业人员一同掉落至2层平台上。

高桥石化公司负责现场监护的人员卞迎春听到声响后,来到2层平台查看,发现了掉落下的彩钢瓦,在未认真核实现场的异常情况下,就离开事故现场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孙政,漕泾工程公司作业人员。在屋顶施工时未严格遵守单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郝光珍,漕泾工程公司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履职不力,未严格遵守企业关于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到作业现场履行现场监护人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程双,漕泾工程公司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作业现场未能有效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施友忠,漕泾工程公司驻高桥石化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在了解事故信息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5.范雪荣,漕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6.卞迎春,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加氢裂化装置外操,厂房维修作业现场监护人。履职不到位,未按规定在作业面实施有效监护,对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察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包亚强,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加氢裂化装置工段长。违反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规定,在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时,未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陈杰,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加氢裂化装置装置长。作为装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作业过程的异常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9.朱先升,高桥石化公司炼油二部部长。作为作业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规章制度执行不力、风险识别工作落实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0.顾雪东,高桥石化公司设备动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作为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检维修现场管理分工不明确,对检维修承包单位施工作业过程疏于管控;对相关人员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08


如果作业人员违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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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22时22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新工业园的舒尔曼塑料(东莞)有限公司成品出料仓内冷冻仓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两级均无漏电保护),事故造成1名操作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06.6万元人民币。近日当地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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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工人无特种作业电工证,将套管三芯电缆的黄绿色线与研磨机的外壳PE线连接,同时将套管三芯电缆另一端(黄绿色此时为相线)接到距离研磨机约7米处的380V三相电源开关,并接通电源,导致研磨机外壳带电。

2、事发时操作工人赤脚站在地面潮湿的施工现场,左手(左手有电伤痕迹)碰触到机器外壳时(此时研磨机外壳已带电)。

3、设备连接的临时电源控制开关无漏电保护功能,车间取电的末级电源开关也无漏电保护功能,电流经人体形成回路,导致操作工人触电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桥头镇“7·1”一般触电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唐雪娇未对覃事正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唐雪娇进行行政处罚。
2.覃事正未持有特种作业电工证,自行接电,属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东莞市益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唐雪娇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东莞市益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做个总结,管生产管安全,依据是什么呢?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再明确下上述案例中几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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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当有人要求您冒险作业时,告诉他,《刑法》中有一种罪刑叫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当有人生产不顾安全的时,告诉他,《刑法》中还有一种罪,叫做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