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典型事故案例】

青州市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5·13” 较大物体打击事故

 

2020年5月13日14时20分左右,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8.80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张某新、周某泉未按规定确认起吊载荷质心,起升系挂位置不合适,在未采取任何防止载荷与其他障碍物刮碰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起吊,导致其它6根立柱依次倾倒,致使4名涂漆作业人员死亡。

经调查发现,2020年4月下旬,通用起重机公司计划在铆焊车间东二跨东北侧搭建喷漆房。5月13日上午,通用起重机公司副总经理曹某伟安排临时从劳务市场雇佣的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张某美4人对搭建厂房所用7根立柱(高16.3m,宽1.47m,厚0.35m,重约2.5t)进行手工涂漆。当日下午,曹某伟安排起重机械遥控操作人员张某新、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周某泉用桥式起重机将已涂完上部漆的西侧第一根立柱吊至车间其他空地上刷底面漆。张某新、周某泉将起吊用钢丝绳拴挂在立柱中间位置筋板(筋板宽0.35m)两侧。14时20分左右,张某新、周某泉站在立柱中部开始起吊作业,当立柱离地面约0.1m时,立柱南端向东偏转并碰撞相邻的第2根立柱,致使其向东倾倒,因立柱侧立间距小于侧立高度,导致其它5根立柱由西向东依次碰倒,将正在进行涂漆作业位于第3、4根立柱间的武某芹,第5、6根立柱间北面的李某花、南面的王某英,第6、7根立柱间的张某美4人压倒,导致4人死亡。调查还发现,通用起重机公司原安装岗位人员张某新、周某泉于2019年10月转岗为铆焊车间起重机械作业人员,2人均未进行转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临时雇佣人员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张某美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由曹某伟直接安排上岗作业。

 

▲事故部位静态剖面图

曹某伟,通用起重机公司副总经理,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指导整改不力,违章指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解析 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赶工期、赶进度,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等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部分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管理人员,迫于经营压力,往往会铤而走险,指挥作业人员从事一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的工作。在这种条件下,作业人员往往难于开口拒绝,从而被迫冒险,极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制止和纠正这些行为的职责非常必要。当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发生冲突时,必须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安全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本案例中,涉事企业副总经理,在明知相关人员未经培训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多人上岗作业,最终导致4人死亡,其追逐利益、漠视生命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下面是一则典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违章指挥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

2020年6月22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110指令称:衢江区经济开发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沥青搅拌车间作业人员徐某被掩埋在2号料仓石料粉堆下面。接到指令后,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处置。经查明:该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号料仓因料粉堵塞,无法下料,该公司沥青厂厂长周某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徐某爬上高约5.3米的料粉堆用铁钎向下捅料作业,作业时料粉堆发生坍塌,作业人员徐某被掩埋在2号料仓石料粉堆下面。

因抢救及时,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周某存在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问题,事实清楚。最终,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令,决定给予该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沥青厂厂长周某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