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一批违法处罚通报: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被罚6.5万

近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通报了2021年度第一批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深圳市添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0年10月2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添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七项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


2020年11月10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两项问题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4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日,并处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洪某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丰工业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行为案


2020年11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丰工业区管理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地下停车库配电箱,共10个)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3.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障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8万元、罚款0.5万元、罚款1.5万元,合并处以6.8万元罚款。



张某某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0年12月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42号工业园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园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房4楼楼顶消防水池一处)。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0年12月1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铁仔路42号工业园区负责人、业主)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他案例:上海一企业因为未定期开展演练被罚


据上海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上海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新纺联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联)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纺联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演练;2、企业未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上海应急管理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圆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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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被罚


山东:

淄博市博山盛润油泵厂、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山东富源履带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石马中心加油站因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4.6万元、1万元、2.5万元。

湖南:

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教育印刷厂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相关规定,给予以上2家企业现金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厦门:

2019年9月25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经调查取证,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查明该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定期进行演练。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

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对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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