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 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等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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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免罚的违法

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发布;第63号令、第80号令2次修改】

义务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责任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发布;第63号令、第80号令2次修改】

义务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责任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

生产经营单位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只限未包括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内容)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义务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第二款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责任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义务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如实记录。                          

责任条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

义务条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责任条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多地发布:《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目录清单》


1.山东青岛 :21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福建:《三明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出台,属首次发现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2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甘肃省  应急管理厅公布《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规定20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


4.浙江: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山东青岛:21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21项,自2020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间,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青岛市应急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聂新解释说。


据介绍,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青岛市应急局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只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18条分别是: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2.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福建三明:12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情况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有制定,但未按规定制定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或应急资源调查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有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进行论证,但未按规定执行。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有开展评估,但未按规定执行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具体参照2016年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有及时修订,但未重新备案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甘肃省:20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或内容不完全符合规定,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6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0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温州市: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发现其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首次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首次发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自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上岗作业1个月内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7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首次发现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


8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首次发现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已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


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10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11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1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14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


1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