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人为啥被拘留?

案例一:

擅自撕毁场所封条 法定代表人被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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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诸暨市顶尚健身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11日,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在继续营业。2020年6月12日,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下发《催告书》,要求诸暨市顶尚健身馆在6月13日前自行停产停业。随后,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三停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仍未履行停产停业的决定。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遂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关停诸暨市顶尚健身馆营业场所”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对场所进行了查封。查封后,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华伟明不但没有认真整改火灾隐患,反而擅自撕毁封条,照样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决定给予诸暨市顶尚健身馆的法定代表人华伟明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过失引起火灾 当事人被拘留9日
2020年10月23日13时至16时许,当事人李保周在未取得气割作业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诸暨市次坞镇鼎恒电镀有限公司四楼违规进行气割作业。当日20时许,诸暨市次坞镇鼎恒电镀有限公司四楼发生火灾,经调查认定,为气割操作过程中金属熔融物遗留在可燃物内引发的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因过失引起火灾,给予当事人李保周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案例三: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当事人被拘留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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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当事人左成在未取得电焊作业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诸暨市姚江镇广昌路11号汽修店内违规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被当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发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左成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