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安全总监伪造新员工培训记录等,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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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南环路松福大道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13辆车部分损坏。2021年3月16日,宝安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安委办。2021年3月18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深安办〔2017〕240号)及《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20〕6号)的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深圳市蔚蓝纯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7LL0C,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广华,法定代表人:赵海平,安全总监:刘胜利,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上南东路联合采石场宿舍二108,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1日,公司经营范围:土石方、砂石等建筑材料道路运输(普通货运)。该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号码为440300******),许可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公司名下共有180辆重型自卸货车,约230名驾驶员。马广华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还有深圳市华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航程电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开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港壹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上5家公司共有重型自卸货车约470台。

  2. 刘杨,男,工作单位:蔚蓝公司,其在蔚蓝公司挂名副车队长职务,以便于管理其从蔚蓝公司购买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两辆车挂靠在蔚蓝公司名下,分别为粤B75631D号及粤B70366D号电动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日常管理和调度、驾驶员招聘及运输工作安排均由车辆实际所有人刘杨自行负责。

  (二)事故相关概况

  1. 蔚蓝公司管理架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广华,其在公司股份占比为100%,负责公司业务商谈、事项决策及统筹公司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海平,系马广华所聘请,其未在公司占有股份,日常工作主要是向马广华请示及汇报公司事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会议、代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及驾驶员劳动合同等工作。公司安全总监为刘胜利,负责公司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安全隐患排查、驾驶员驾车违规行为处罚等。公司车队长为邹大财,负责公司车辆档案资料管理、申请车辆路线通行证、协助安全总监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等。

  2. 蔚蓝公司名下有150辆电动重型自卸货车和30辆燃油重型自卸货车,合计180辆,其中约有160辆已卖给个人。该公司将车牌为粤B75631D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车辆)于2019年11月23日卖给刘杨,蔚蓝公司与刘杨签有《车辆买卖协议书》,车辆出售价格为58万元(已支付13万元,剩余45万元分24期付清,每期支付1.875万元),买卖双方约定粤B75631D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蔚蓝公司名下,并以蔚蓝公司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蔚蓝公司将约160辆车卖出后,公司仅负责车辆行驶监控、隐患排查以及新入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运营业务承揽、驾驶员招聘和工资支付、车辆调度均由购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负责;并与车辆购买人约定车辆月供前两年免收挂靠管理费,两年后蔚蓝公司按照市场价收取挂靠管理费用。

  马广华实际控制的5家公司共有约470辆重型自卸货车,均采取上述车辆卖出后挂靠模式经营。

  (三)涉事车辆相关概况及司法鉴定情况

  1. 粤B75631D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货车),车辆所有人:蔚蓝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杨,品牌:比亚迪,发动机号码:11900****,车辆识别代号:LA95CH098K1LC****,发证日期:2020年6月17日,注册日期:2020年6月23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登记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洪田上南东路联合采石场宿舍二108,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尺寸:9610*2550*3110mm。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编号:44030002****,发证日期为2019年9月2日,年审有效期为:2022年1月31日,最近一次综合检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检测机构为:粤顺意车辆检测(深圳)有限公司,评定评语:技术等级评定2级车。车辆已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的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号:ASHZ301CTP20B007****,保险金额12.2万元;并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梅林支公司直销业务八部的商业险,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04403000060****,保险金额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货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静态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车鉴字第296号),鉴定意见:(1)肇事货车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2)肇事货车制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

  2. 粤B7WZ08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贾小龙,车辆识别代号:LHGGM2536D203****,品牌:锋范牌,发动机号码:507****,发证日期:2013年9月29日,注册日期:2013年9月29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9月,登记地址:深圳市沙头工业区兴英厂宿舍1114,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尺寸:4422*1695*1470mm。该车辆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1059000390105477****,保险金额12.2万元,商业险保单号:1059000390105477****,保险金额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粤B7WZ08号小型轿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静态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车鉴字第295号),鉴定意见:粤B7WZ08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

  3. 粤BUX463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陈栋佳,车辆识别代号:LGBH1AE066Y00****,登记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沙一村下冲路2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辆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1051616390113334****,保险金额20万元,商业险保单号:1051616390113334****,保险金额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粤BUX463号小型轿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静态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车鉴字第294号),鉴定意见:粤BUX463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

  (四)涉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及司法鉴定情况

  1. 肇事货车驾驶员为何绪明(男,25岁,四川省大竹县人),系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刘杨于2021年3月5日聘请,约定月工资为1.1万元,其持有准驾车型B2E驾驶证(可驾驶大型货车,包含肇事货车),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2月2日,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事故发生后,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何绪明血液中乙醇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华大〔2021〕毒鉴字第0962号),鉴定意见:何绪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何绪明血液进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检测,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毒鉴字第915号),鉴定意见:何绪明血液未检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

  2. 粤B7WZ0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为贾小龙(男,38岁,甘肃省成县人),持有准驾车型C1E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1月27日,在本起事故中无伤害。

  事故发生后,宝安交警大队现场对贾小龙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0。

  3. 粤BUX46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为陈栋佳(男,41岁,广东省深圳市人),持有准驾车型C1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0月15日,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陈栋佳心血中乙醇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毒鉴字第969号),鉴定意见:陈栋佳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1日13时46分许,蔚蓝公司驾驶员何绪明驾驶肇事货车从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南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松福大道路口直行通过时,该车车头与在松福大道南往北通过该路口由贾小龙驾驶的粤B7WZ08号小型轿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肇事货车失控后再与路口东侧中央的隔离护栏及景观石和在路口东往西方向停车等待信号灯由陈栋佳驾驶的粤BUX463号小型轿车(搭载:宋维俏)发生碰撞,肇事货车左前轮并碾压在粤BUX463号小型轿车上侧右前部将其推行,在推行粤BUX463号小型轿车的过程中,又与该路口停车等候信号灯由赵洪宇驾驶的粤BDU7785号小型轿车、何文波驾驶的粤B74038D号重型自卸货车、姜振驾驶的粤BD98622号轻型封闭货车、蒋才学驾驶的粤S952XA号小型轿车、李志国驾驶的粤BR030Y号小型轿车、周亿兵驾驶的粤BKH432号小型轿车、黎雪峰驾驶的陕A6Z82V号小型轿车、邓志村驾驶的粤B267W9号小型轿车、廖家毅驾驶的粤L5Q210号小型轿车、程志川驾驶的粤BUF0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栋佳当场死亡,宋维俏受伤,13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

  1. 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南环路松福大道路口,该路口为四枝分叉口,沙井南环路呈东西走向,松福大道呈南北走向,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控制方式为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

  2.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事发时录像视频中肇事货车、粤B7WZ08号小型轿车通过沙井南环路松福大道路口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痕鉴字第550号),鉴定意见:

  (1)肇事货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车前缘越过沙井南环路松福大道路口西面机动车道交通停止线时,路口西往东直行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为红色禁行指示状态。

  (2)粤B7WZ08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前缘越过沙井南环路松福大道路口南面机动车道交通停止线时,路口南往北直行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应为黄色警告指示状态。

  3. 肇事车辆碰撞痕迹司法鉴定:

  (1)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货车与粤B7WZ08号小型轿车碰撞痕迹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痕鉴字第532号),鉴定意见:粤B7WZ08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肇事货车右侧前部接触碰撞刮擦成立;肇事货车右前轮轮辋碰撞刮擦痕迹上粘附的白色物质,与粤B7WZ08号小型轿车左前翼板碰撞刮擦凹陷痕迹部位白色漆,二者颜色、光泽均相符。

  (2)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货车与粤BUX463号小型轿车、事故现场石块碰撞痕迹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痕鉴字第533号),鉴定意见:肇事货车前下部与石块接触碰撞,致石块破损分离后向前运动,其中一石块砸落至粤BUX463号小型轿车车身前部的事故过程成立;肇事货车左前轮轮胎与粤BUX463号小型轿车上侧右前部接触碾压成立。

  4. 宝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306120210000062号)认定:何绪明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当时信号灯为红色禁行指示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贾小龙驾车通过路口遇黄灯亮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仍继续通行时,未注意路口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过,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50km/h,实际速度57km/h-63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陈栋佳、赵洪宇、何文波、姜振、蒋才学、李志国、周亿兵、黎雪峰、邓志村、廖家毅、程志川、宋维俏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何绪明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小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栋佳、赵洪宇、何文波、姜振、蒋才学、李志国、周亿兵、黎雪峰、邓志村、廖家毅、程志川、宋维俏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5. 2021年3月5日何绪明第一次来到蔚蓝公司,该公司在未对其进行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入职手续;3月6日,何绪明就已驾驶肇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作业。蔚蓝公司未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的规定对驾驶员何绪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如实记录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6. 蔚蓝公司对挂靠车辆失管失控,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何绪明驾驶肇事货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冲禁令);公司名下车辆的“三检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检查)均由驾驶员自行随意填报,公司每月仅收集一次,无法落实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故障等事故隐患。

  7. 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刘杨明知何绪明未经过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的情况下,就安排其入职第二天独自驾驶肇事货车上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并指使何绪明伪造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照片作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为赚取更多的利润,刘杨放任何绪明驾驶肇事货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并为何绪明“冲禁令”行为缴纳相关罚款。刘杨在对肇事货车管理期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蔚蓝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广华对挂靠车辆失管失控,采用车辆卖出后挂靠在本公司的经营模式管理,未对挂靠车辆监督管理;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制止公司名下挂靠车辆长期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严格实施蔚蓝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致使驾驶员未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能掌控公司运输车辆整体经营状况,对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9. 蔚蓝公司安全总监刘胜利在明知公司未对何绪明进行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入职手续,且伪造何绪明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制止公司名下挂靠车辆长期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认真落实车辆日常安全监管,放任驾驶员对车辆“三检表”随意填报,未能及时掌握车辆安全状况,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宝安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紧急联系120急救中心、消防应急等部门,开展安全防护和事故现场救援及勘查等工作。3月11日16时许,事故勘查和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发路段交通恢复正常。事故造成粤BUX46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栋佳当场死亡,乘客宋维俏受伤。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 死者陈栋佳,男,40岁,广东省深圳市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病检字第59号)证实,死者陈栋佳符合生前头面部、颈部、胸部遭受钝性外力挤压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2. 伤者宋维俏,女,31岁,广东省深圳市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临鉴字第410号)证实,伤者宋维俏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事故相关方循民事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驾驶员何绪明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肇事货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通过路口时冲红灯,与粤B7WZ0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肇事货车失控后再与停车等待信号灯的粤BUX46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推行粤BUX463号小型轿车与另外10辆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

  2. 驾驶员贾小龙驾车通过路口遇黄灯亮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仍继续通行时,未注意路口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通过时,与肇事货车发生碰撞。

  (二)间接原因

  1. 蔚蓝公司对挂靠车辆失管失控,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驾驶员何绪明进行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名下车辆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及肇事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马广华作为蔚蓝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失管失控,采用车辆卖出后挂靠在本公司的经营模式管理,未对挂靠车辆监督管理;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制止公司名下挂靠车辆长期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严格实施蔚蓝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致使驾驶员未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能掌控公司运输车辆整体经营状况,对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3. 刘杨在明知驾驶员何绪明未经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的情况下,安排其在入职第二天独自驾驶肇事货车上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并指使何绪明伪造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记录;放任何绪明驾驶肇事货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并为其“冲禁令”违法行为缴纳罚款;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刘胜利作为蔚蓝公司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公司未对何绪明进行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入职手续,且伪造何绪明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制止公司名下挂靠车辆长期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认真落实车辆日常安全监管,放任驾驶员对车辆“三检表”随意填报,未能及时掌握车辆安全状况,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沙井街道沙井南环路松福大道路口“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蔚蓝公司对挂靠车辆失管失控,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驾驶员何绪明进行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名下车辆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及肇事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驾驶员何绪明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肇事货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粤B7WZ0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肇事货车失控后再与停车等待信号灯的粤BUX46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推行粤BUX463号小型轿车与另外10辆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何绪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刘杨在明知驾驶员何绪明未经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的情况下,安排其在入职第二天独自驾驶肇事货车上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并指使何绪明伪造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记录;放任何绪明驾驶肇事货车在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路段行驶,并为其“冲禁令”违法行为缴纳罚款;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刘杨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 马广华作为蔚蓝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失管失控,采用车辆卖出后挂靠在本公司的经营模式管理,未对挂靠车辆监督管理;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制止公司名下挂靠车辆长期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严格实施蔚蓝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致使驾驶员未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作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能掌控公司运输车辆整体经营状况,对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马广华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 刘胜利作为蔚蓝公司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公司未对何绪明进行新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入职手续,且伪造何绪明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制止公司名下挂靠车辆长期未按照车辆通行证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认真落实车辆日常安全监管,放任驾驶员对车辆“三检表”随意填报,未能及时掌握车辆安全状况,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刘胜利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 驾驶员贾小龙驾车通过路口遇黄灯亮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仍继续通行时,未注意路口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通过时,与肇事货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监督管理情况:

  1. 2021年至今已累计出动人员325人次,车辆92台次,检查企业场所92家次,查处安全隐患84处,开具整改通知书15单,处罚6万元,督促完成整改84处。其中,出动人员323人次,安全检查企业64家次,查处隐患35处,开具整改通知书9单,已督促完成整改35处;出动人员48人次,核验停车场11家次,其中通过9家,不通过2家;出动49人次,双随机检查15家次(含泥头车企业5家、罐式车企业3家,槽罐车企业2家,危运企业2家,普通货运企业1家,港口企业6家),发现安全隐患49处,开具整改通知书8单,完成整改49处。

  2. 2021年至今共开展各类联合执法行动19次,出动执法人员8060人次,检查车辆24387台次,查处各类泥头车(含罐式车)违法6285宗,其中,现场执法处罚4714宗、非现场执法处罚1571宗,行政处罚金额累计212.8953万元。

  3. 2021年至今全区泥头车污染路面违章溯源执法已抄报90宗:查处泥头车90台次(黄牌61台,黄绿牌28台,蓝牌1台),其中沿途撒漏18宗,运输车辆未保持整洁71宗,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废弃物1宗,涉及工地、作业区共计57个。

  4. 2021年1月份实施泥头车(罐式车)分级管理措施限制运营泥头车24台,累计已限制运营泥头车325台。

  5. 2021年至今,累计监测发现超速泥头车23台次,向各泥头车企业发送“超一停二”工单23单,已处理停运21单,共停运42天,还在制定停运计划2单;监测发现接打电话、危险驾驶行为51单,已处理停运44单,共停运88天。针对市交通运输局运行中心GPS监管通报,安排8台泥头车停运16天。

  6. 经核查,蔚蓝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地址于2019年12月3日由龙岗区转至宝安区,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对该企业实施有以下行业监管措施:(1)2020年3月至10月,先后4次到蔚蓝公司开展警示约谈、行业调研、扫黑除恶排查、重点隐患检查等工作。(2)2021年1月20日,就蔚蓝公司“11·20”(2020年)交通亡人事故联合相关部门,对该公司180台车实施联合惩戒停运10天,实际停运17天,宝安交通执法大队对该企业处罚4万元。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蔚蓝公司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 排查整改车辆挂靠经营问题,对私人购车并以公司名义变相挂靠经营、事实上脱离公司管理的车辆进行集中清理,杜绝挂靠行为。

  2.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督促各部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监管。

  4. 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尤其是要严格落实新招聘驾驶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72学时跟车实操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

  5. 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动态管理系统的日常检查,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对车辆的实时监管,加大对超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违规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内部处罚力度,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发生、杜绝各类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6.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在日常监控中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方面

  1.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泥头车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泥头车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管理和技术的手段,严厉打击泥头车企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虽登记在企业名下,但实际游离在企业管理体系之外的泥头车加大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对公司名下车辆失管失控的泥头车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2.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对泥头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一要严格审查新招聘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备案合格证和安全驾驶记录,防止聘用身心不健康、有吸毒犯罪史等不良行为记录的驾驶员。二要严格按照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规定,对新入职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及加强岗前跟车实操学习。三要定期组织一次覆盖至驾驶员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冲禁令、冲红灯等违法行为,严禁伪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行为。

  3. 区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泥头车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一要严格审批泥头车临时通行证,合理规划泥头车行驶路线及通行时间,避开住宅密集、交通设施不完善、人群活动聚集等复杂路段,以及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段。二要进一步加强重点路段、路口交通违法行为电子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及处理。三要加强泥头车动态监控系统结果应用,严厉打击泥头车冲禁令、冲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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