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省查处的第二批9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杭州萧山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萧政储出2020 (36)号地块
建筑施工项目
违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萧政储出2020 (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
上述违法行为系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
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邵某某、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吴某某、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9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在该区钱清街道梅东村一民房内利用工具私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分装后予以销售,经清点液化石油气瓶共计152只,其中91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超期气瓶中有34只装有液化石油气。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照明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为人员密集的居民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陈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其在民房内私自分装液化石油气予以销售的违法行为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绍兴市柯桥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31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8日,陈某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杭州市钱塘新区
浙江菊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2日,杭州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菊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该区河庄街道蜀南村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库五楼存放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物品共计6971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可燃气体报警器,未设置强制排风,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发现该仓库内存放大量家居材料,仓库四楼北侧为办公区,仓库东北面距离厨房仅11.52米,东南侧紧临杭州新围保险箱厂,保险箱厂经常有员工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隐患,停止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鉴于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杭州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1年3月17日,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区金塘镇茶叶山路1号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储存大量液氨,其中满瓶11瓶(400公斤/瓶)、空瓶57瓶。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场所未经正规设计,与周边厂房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建筑防火间距要求;未按规定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备;未设置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救援器材、防雷避雷设备;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防护器具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该公司还存在未制定液氨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方案等违法行为。同时,该场所附近存在明火加工作业,周围100米范围内生产作业人员约有190余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上述液氨系舟山金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该公司负责人费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舟山市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3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费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1年3月中旬,龙港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龙港市双河社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现场查扣一辆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货车,车内装满了标识不清,瓶身锈迹斑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96瓶。通过进一步深挖,发现该案系非法经营液化气团伙犯罪,共抓获涉案人员24人,扣押无证运营车4辆,液化石油气1550公斤,涉案金额超500万元。该团伙每日往返福建福鼎、龙港两地,负责运输、装卸、分销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至龙港市周边。这些“黑煤气”质量不达标,运输、储存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周某某等24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液化石油气销售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个人,系非法经营行为和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周某某等24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5月7日,龙港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24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嘉兴市南湖区浙江自贸区
长有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30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网格大走访时,发现该区余新镇长秦村一居民房周围存放大量气瓶,经清点共计有氧气、氮气、氩气、丙烷、二氧化碳等191瓶,现场还发现电焊机2台,经鉴定,气瓶内气体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现场还有动火作业,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储存场所为居民房,房内及周边都有住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气瓶系浙江自贸区长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该公司负责人黄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月15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桐乡市嘉兴益霞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市盈亿棉纺有限公司旧址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简易仓库大门紧闭,窗户均被人为遮挡,散发着刺激性气味。打开后发现仓库内存放大量无安全标签的桶装化学品,初步确认为醋酸甲酯和醋酸乙酯,现场还发现用于移液、分装的设备和容器。经清点,仓库内共计存放120桶,20余吨,经鉴定,桶装化学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仓库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的一楼过道处是员工临时休息室,二楼有5人居住,东面紧邻仓库的为人员密集的棉纺生产车间,西南面则是简易员工食堂和宿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嘉兴益霞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依法予以查封。鉴于该公司负责人金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19日,桐乡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5月17日上午,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市满泓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储存、销售动力油行为。经清点该公司共储存150公斤装动力油22桶、25公斤装动力油13桶,经鉴定,桶内动力油系危险化学品。经检查,该公司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依法考核合格,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场所也不具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生产、储存场所紧邻嵊州市照明灯具厂生产车间,车间内有40人余人同时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动力油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暂停使用动力油生产设备。鉴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管理人葛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27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1年4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小微园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园区出租给浙江自贸区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存有大量桶装化学品,其中乙酸甲酯76桶(200公斤/桶),改性异氰酸酯1855桶(20公斤/桶),经鉴定,桶内化学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仓库未设置防爆照明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仓库内违规动用明火、仓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值班室设有床铺,周边有多处纺织品仓库和生产车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核查,浙江自贸区福曼多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该公司负责人侯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