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坍塌致5死!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等3人被判3-4年不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谭某胜等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包括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在内共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不等。
2017年9月14日,林某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未核实吴某贵(劳务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与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吴某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吴某贵全权负责华容明珠三期工程的施工包括施工所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垂直运输机械、塔吊及塔吊的基础设施、人货电梯及基础设备)的使用检测和进出场安装拆除。 2017年7月10日,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代表华容县永*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华容县永*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总包单位出租起重机并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由于华容县永*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无塔吊安装拆卸资质,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便伪造了另一家设备安装公司负责塔吊安装与拆卸的安装拆卸合同,并伪造了起重机使用的相关资料向总包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审查。 林某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吴某贵(劳务承包人)在未认真审核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提供的塔吊使用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即开始承租使用华容县永*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塔吊。 2019年1月2日,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明确得知,其伪造使用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岳阳市相关部门的备案期已满,自2019年起再不能使用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塔吊(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2019年1月22日下午,吴某贵(劳务承包人)联系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要求其安排人员到华容县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0#栋拆卸塔吊(起重机)。 2019年1月23日,湖南永*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制作拆卸方案,吴某贵(劳务承包人)、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均未向项目部及监理单位报告,也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同时未履行安全培训教育、技术交底等工作的前提下,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安排公司员工共6人(其中2人未取得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华容明珠三期10#栋塔式起重机进行拆卸作业。 当日7时30分左右,该公司六名员工到达拆卸现场,塔吊司机从10#栋楼顶通道进入司机室内操作塔式起重机,在完成小件物品吊运及前期准备工作后(包括于塔身约20米处吊起9套施工升降机附着架作为平衡起重臂和平衡臂用),于上午9点左右开始实施拆除作业,除司索指挥贺某化在地面指挥,其余五人均登上塔吊(起重机)进行拆卸工作。 开始拆卸作业约15分钟后,司索指挥贺某化听到类似金属炸裂“咔”的一声异响,看到塔式起重机剧烈摇晃,赶紧跑进楼内躲避,塔式起重机随后坍塌,造成正在塔吊上进行拆卸作业的田某民等5人死亡。
岳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
严重违规作业;
无资质从事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塔吊租赁公司);
违法发包,口头指定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建设单位);
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伪造他人签字(资料员);
私刻公章、伪造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等(机械租赁公司)。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谭某胜等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谭某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吴某贵(劳务承包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林某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附:调查报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