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死亡,原项目经理十年后被判刑并处罚金!安全生产责任终身制!

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距离其担任项目经理已经过去了14年!


2006年,杨某作为某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对该项目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就是这一错误指令,10年后带走了两条无辜的生命,也给他带来了刑事处罚!  

2017年3月3日,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2人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浆卧瓦层内未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设置Φ6@500X500钢筋网,造成缺少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卧瓦层与层面混凝土板之间没有任何结构性连接,是导致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杨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鉴于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2020年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责任制,不是说说而已!各级管理人员务必不要存侥幸心理!


 杨xx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系江苏某公司副总经理。

  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涛,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未办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云上法庭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杨xx任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该项目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对某商业广场项目的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2017年3月3日,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被害人陈某1、黄某(男,2000年2月9日出生,案发时17周岁)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擅自更改和取消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在水泥砂浆卧瓦层内未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设置Φ6@500X500钢筋网,造成缺少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卧瓦层与层面混凝土板之间没有任何结构性连接,是导致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xx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的家属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宣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下。

  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不持异议。


  本案有被告人杨xx的供述、辩解,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调查报告、尸表检验情况报告,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证人蒋某、林某、程某、王某1、吴某、王某2、魏某、张某、李某1、李某2、陈某2等人的证言,房地产估价报告,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和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之规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黄某等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汪漳龙

  人民陪审员肖丽惠

  人民陪审员吴梓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温梦霏


一、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所谓终身追责,就是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和)直接责任人员失职失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就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和)直接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表明了履职的时间有长短,追责的时间却没有期限,只要失职失责了,就随时会被追责。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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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和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的情形:


1、履职尽责不到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章列出了其详细职责清单;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虽然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出台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并不妨碍实施对央企国企甚至是私企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一声巨响,一片焦土,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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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包括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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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班组长、车间主任、生产经理入刑案例


  案例一:2020年12月9日11:40左右,厚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生产车间内在更换过滤器滤芯过程中,滤芯内残留的无水氟化氢泼溅到作业人员身上,导致氟化氢中毒,造成1人死亡。

  入刑人员:

  于亮亮,班组长

  违反检维修制度,默认秦进锋违规代签维修工单未到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接、确认和检查;未严格执行过滤器滤芯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林,生产经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有毒气体长期报警的隐患未及时整改;对滤芯更换操作规程的制定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滤芯更换操作规程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入刑人员:

  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入刑人员:

  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入刑人员:

  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案例五: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入刑人员: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佩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六: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入刑人员:

  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