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一标段栗新小区14号楼3单元外墙清理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项目两名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韩某一:项目安全员,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 陈某超:项目安全员,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11号)
经查明:2020年5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一标段栗新小区14号楼3单元外墙清理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你作为施工总包单位河北中*工程有限公司一标段栗新小区项目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或参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吊篮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未能及时检查并消除隐患,对梁某全的违规作为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栗新小区“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11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12号)
经查明:2020年5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一标段栗新小区14号楼3单元外墙清理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2万元。你作为施工总包单位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一标段栗新小区项目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组织或参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吊篮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未能及时检查并消除隐患,对梁某全的违规作为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栗新小区“5·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12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