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化学品管理不符合国标要求,北京一公司被罚款150000元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标识一直是职业卫生领域和安全领域的重点内容之一。因为没有警示标识处罚的案例,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挂警示标志,一万块没了
【以案释法】化学品管理不符合国标要求,北京一公司被罚款150000元
2018年9月,北京安监对北京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罚款150000.0元的处罚。其中也涉及警示标识问题。但主要还是危化品管理不符合国标之要求。
处罚事由: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京)安监罚【2018】管三-13号)
具体的条款内容学习如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来源:EHS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