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电梯未及时找安全管理员签字,电梯公司被罚2万元

2017年1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昌平质监局)对永旺XX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涉案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以下简称维保记录)自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未见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

同日,昌平质监局以阿XX电梯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15日,昌平质监局工作人员对阿XX电梯公司的经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

根据调查笔录记载,XX电梯公司承认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填写的涉案电梯维保记录没有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 承认系因做完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太晚,没找到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故未签字,且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填写。

同时,使用单位在昌平质监局的调查程序中亦主张阿XX电梯公司并未找其签字确认。

2017年12月15日,昌平质监局对该案调查终结。

2018年1月4日,昌平质监局对该案召开案件审理会议。

2018年1月4日,昌平质监局向阿XX电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日,昌平质监局听取了阿XX电梯公司的陈述申辩并制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后阿XX电梯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5日、1月15日又向昌平质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

2018年1月22日,昌平质监局对阿XX电梯公司提出的申辩事实和理由进行复核,认为无须重新审理。

2018年1月23日,昌平质监局作出京(昌)质监罚字〔2018〕2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处罚决定》), 决定对阿XX电梯公司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阿XX电梯公司邮寄送达。

XX电梯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昌平质监局认为, 签字确认义务是双方义务,本案系对阿XX电梯公司未履行己方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七条规定,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