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位置错误?不涉及监测数据的篡改和伪造行为?一企被通报,处罚15万

津市环罚字〔202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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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检测报告档案》〔报告编号:LHHCG-210104-02(04)〕中第5页和第7页采样记录显示非甲烷总烃项目和TSP项目(即烟气、烟尘项目)采样人均为***,非甲烷总烃项目采样点位为储油罐区,TSP项目(即烟气、烟尘项目)采样点位为1期7#排气筒(高度80米),非甲烷总烃项目和TSP项目(即烟气、烟尘项目)的原始数据小条显示检测时间有重叠。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档案》〔报告编号:LHHCG-210104-02(04)〕、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贵局对我单位递送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5号)已收悉。贵局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执法对我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正,我们表示诚心的接受。我单位已深刻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管理不够细致,并就此相关的问题已按贵局的要求及时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就本告知书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细节与贵局商榷申辩如下:1、原始记录中显示,工作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在不同区域的采样记录中签字,是由于因现场工作任务繁重,采样工作告一段落后,人员集中签字的时候工作人员签字时未逐一确认,导致出现签字位置错误。我们的人员不是出现的不同地点,而是在同一企业,不同的采样地点,上下80米。2、不同区域的数据采样为不同人员完成,非甲烷总烃无组织采样主检为***,80米高排气筒烟气烟尘采样主检为***。我公司将提供采样当日的行车记录视频、企业门岗出入登记照片、现场采样照片(照片记录的原始拍摄时间为当日,当时)作为相关凭证,所有数据均为现场真实采集。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五条均强调,处罚针对于监测数据的篡改和伪造行为,我公司本次出现问题为签字位置错误,不涉及监测数据的篡改和伪造行为。目前我们已采取用有卫星定位对时的软件进行拍照,采样每日记录等方式进行整改。综上所述,就贵局提出的问题,我单位一定引以为戒,严格管理,加强培训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希望贵局理解我单位的陈述,以本次报告中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考虑取消对我公司的处罚决定。委托代理人:作为公司的法务人员,希望贵局给予免于处罚决定,我公司保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05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70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11月11日)等证据为凭。

2021年11月17日听证会结论:执法总队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