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施救致4死1伤,车间主任、法人被追刑责!

2020年9月14日,孝义市经济开发区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急性中毒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0.8万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规作业、盲目施救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规操作,盲目施救。化产车间VOCs岗位1名操作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在将酸洗塔废液排入地槽后,未将地下槽内的废液转输至焦油氨水机械化澄清槽内,也未确认地槽内废液的pH值,直接打开废酸液排放阀门排液。地下槽内发生化学反应生成大量有毒气体(硫化氢)并迅速扩散至地面,致其中毒正在进行维修作业的另外3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间接原因:1.企业安全隐患辨识不到位。该企业虽然编制了VOCs装置风险评估报告,但未能充分排查到酸碱废液排放至一个地槽后会有较大的中毒风险,未制定具体的安全隐患防范措施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在对化产车间和VOCs岗位人员的培训中,缺少从业人员应对突发性有毒气体泄漏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处置中安全防范要求培训。事故发生后也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3.孝义市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企业监督检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山西晋茂能源有限公司VOCs工段存在的安全隐患。

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未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开展VOCs废气治理过程中没有同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5.孝义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VOCs废气治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


事故处理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1.山西晋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辨识不清,未制定切实有效的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VOCs岗位操作工专业技术差且违规操作,员工自我防护意识淡薄,突发性毒气泄漏后应急处置不当,现场作业人员在未佩戴任何防护设备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人员扩大。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存在瞒报行为。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给予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孝义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建议:孝义市人民政府向吕梁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1.苏世福,山西晋茂能源有限公司VOCs岗位操作工,违规操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郭贤喜,山西晋茂能源有限公司化产车间主任,未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安文俊,山西晋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隐患辨识不清,安全教育拍讯不扎实,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李建国,山西晋茂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生产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力。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二项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