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工地发生工人坠亡事故,项目安全主管被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1〕Z5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驻江宁NO.201****(江宁**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安全主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承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的NO.201****地块(江宁**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将相关木工劳务分包给扬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集团NO.201****地块项目任职专职安全员,在接到楼栋长周某某报告3#楼二层连廊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架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未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2020年7月25日9时许,**公司工人汪某某在该项目工地3#楼2层西单元连廊南侧拆除栏板的模板过程中,因二层连廊北侧缺少安全防护,且汪某某拆除作业操作失误,身体失去平衡,不慎坠落而死亡。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华瑞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