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被罚款8.5万

2021年5月24日,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用人单位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存在甲苯、乙苯、二甲苯、乙酸丁酯、甲乙酮、其他粉尘、苯乙烯、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市卫健委组织召开的行业职业卫生培训中宣导强调了职业卫生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立即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且在5月中旬完成自查整改”的工作要求,正式下发文件。直至本次执法检查,该用人单位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违法行为。


针对该违法行为,市卫健委委托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该用人单位处以警告并罚款八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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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