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021年上半年99人因“危险作业罪”被起诉

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1. 危险驾驶罪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共起诉173941人,同比上升54.6%,较2019年同期上升18.5%;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数的21.9%,同比增加5.2个百分点。从案发地区看,危险驾驶罪案件受理数与地区人口数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受理人数较多的地区是:广东受理28504人,山东21251人,河南15966人,江苏15471人,河北14864人。

2.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等17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触犯其中10个罪名的2085人提起公诉。其中,高空抛物罪108人,危险作业罪99人,妨害安全驾驶罪88人。


2021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919人。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外,其他罪名受案人数较2019年同期下降5.3%。

2021年初统计:检察机关四年起诉生产事故类犯罪7978件13205人!

近四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犯罪呈现罪名集中、多为过失犯罪等特点。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不捕率达43.6%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刑法第131到139条所涉11个罪名)3923件6934人,批准逮捕2348件3909人,不批准逮捕1729件3025人,不捕率为43.6%(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48.8%,证据不足不捕占43.8%,不构成犯罪不捕占5%,其他情形占2.4%)。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914件16488人,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不起诉1686件3283人,不诉率为19.9%。

据悉,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受案数量下降外,检察机关每年受案量总体稳定,罪名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此类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占绝对多数,危险作业罪入罪以来发案较多。2017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案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占78.5%;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11.8%。今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入罪以来,发案较多,3至6月受理审查逮捕危险作业罪94人,占同期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的13.1%。

二、犯罪涉及领域呈多元化趋势。重大事故发生领域较广,除危化品生产经营、煤矿、道路交通等领域外,大型群众性活动、城市建筑安全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如2020年福建欣佳酒店坍塌事故、2021年甘肃白银越野赛事故,均造成20余人死亡。

三、背后大多存在渎职等犯罪。此类犯罪多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犯罪相伴发生。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事故发生前,事故企业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办案中发现,有的部门未对事故企业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致使该公司自行组织邀标,采购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有的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对事故企业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有的部门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对违法违规问题没有监督纠正等。检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均被判处刑罚。

四、暴露出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办案发现,此类犯罪大多存在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缺乏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内部监管混乱等问题。有的涉案单位重生产、轻安全,受工作绩效、经济利益等因素驱动,长期违法违规生产作业,为重大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甚至违规生产达10余年;还有的涉案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依法依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节约成本未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也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甚至没有为劳动者配备安全防护必需品。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类犯罪,积极促进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治理。

一是注重加强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日常协作配合、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发挥督促线索移送、立案监督等职能。如,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在参与一起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事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调查核实后,依法建议巢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如,对甘肃白银越野赛事故等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事件,检察机关均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案件依法妥善办理打下基础。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及时以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企业和个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作业案时,针对案件反映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共同研究出台该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职责,提高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积极推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机制,结合办案加大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