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5·23”电梯冲顶事故续:电梯厂家负次要责任,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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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湛赤市监执一处字〔2021〕21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一般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出具了《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显示当事人对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一般事故技术分析报告》、《问询笔录》等材料,当事人生产的电梯在湛江安康金海湾小区发生了一般事故。当事人应当保证生产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当事人生产的该事故电梯采用的弹簧螺栓是在事故前发生疲劳断裂当事人对该事故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不到位且未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必要技术帮助,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对赤坎区“523”电 梯一般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定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对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对赤坎区“523”电梯一般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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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事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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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湛江市赤坎区“5 23”电梯一般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这两份报告估计当地市场监督局应该近期会公布,我们等待后续看下此次事故的详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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