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中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4名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注安师执业资格,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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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中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主要从事石油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石油工程及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该单位从业人数27人,属100人以下的矿山类生产经营单位。
该单位的4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熊某、吕某某、钟某某、彭某某均不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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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2019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由钟某某变更为周某某,并换发了营业执照,但其原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的主要负责人仍为钟某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已近1年,却一直未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违法和处罚依据 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未依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世纪中星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