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某金属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导致承包单位安排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对该单位直接负责承包商管理的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对承包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生产经营单位将部分生产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的,不仅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本案中,该企业将部分生产项目发包给上海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但是未对承包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暴露出该企业未严格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上岗资质审查不严,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不足。如果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资质上岗作业,其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都有所欠缺,加之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入发包单位时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掌握不全面,容易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时,一定要履行好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保证生产的安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