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110kV主变跳闸!闽东电力及子公司被罚款20万元

近日,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电力”)向社会公众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闽东电力及旗下全资子公司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蕉城闽电”)、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亿能”)分别收到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2021年6月19日,因上堡风电场110kV#1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闸事件现场调查和对闽东电力的后续检查中,发现闽东电力、蕉城闽电、环三亿能均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条文的情况,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罚款。

此次发生事故的上堡风电场又称虎贝风电项目,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虎贝镇上堡村和洋中镇天湖村附近,场区海拔高程为1230-1500米。项目总投资5.5亿元,总装机容量60MW,规划安装30台2MW运达风电风力发电机组,建设1座110KV升压站,设计年均发电量1.29亿kW?h。

2020年9月12日,该项目110KV新堡线、上堡风电场#1主变进入24小时试运行;9月13日,首批机组实现并网。

另外据记者了解,此次并非上堡风电场第一次发生相关事故。此前,上堡风电场曾发生过“违反调度纪律事件”,并在企业2021年度工作会议宣贯会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通报。

根据《行政处罚书》,记者针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查询,闽东电力违反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条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蕉城闽电违反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环三亿能违反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闽东电力公示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