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款94万8千元

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091041720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天福

详细地址:曲沃县高显镇立恒大道南侧

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0日,监督帮扶组发现你公司2021年5月29日至7月11日中控系统显示高炉热风炉外排二氧化硫浓度波动明显,连续多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疑似脱硫设施停运。经进一步核实,发现你公司因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停机维修,期间煤气未经脱硫处理,直接用于后续工段的使用。经查,你公司高炉煤气主要通过液碱洗涤的处理工艺,正常运行状态下,每天需添加液碱(卸车)1-2车,但经调阅企业液碱卸车记录发现,自5月29日最后一车液碱加入储罐后,直至7月11日才开始有新的液碱加入(因储罐容量较小,仅够使用1.5-2天),在此期间没有液碱卸车,脱硫设施没有液碱加入,证实在此期间脱硫设施未运行。2021年9月2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针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在高炉煤气精脱硫设施长时间检修期间,本应停止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但你公司未停产,继续使用未经脱硫的高炉煤气,在高炉煤气精脱硫设施长时间检修期间采取的处理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24日、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10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煤气精脱硫检修前向曲沃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关于高炉煤气精脱硫停机检修的请示》,并获得批准;二是脱硫设施停机检修,严格落实控硫措施,未出现超标现象。11月30日,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出具复核意见,12月20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违法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1040号)和2021年10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玖拾肆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临汾分行尧都支行    户名:临汾市财政局

帐    号:14001716108050502727—000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