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充电火灾,居委赔44万元

最近,淮南中院判决了一起案例,电动车起火引发火灾,凤台县一女子在逃生中大面积烧伤,最终不幸离开人世,其家人将6辆电动车的车主以及辖区社居委起诉至法院,社居委因怠于履行管理义务,两级法院均认为应该承担责任,判决其赔偿44万元。

飞线充电楼道起火 女子逃生受伤殒命

2020年8月4日2时许,淮南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栾某某自建楼楼下发生火灾。栾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化名)下楼逃生过程中被严重烧伤。

火灾发生后,凤台县消防救援部门对火灾事故作出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1时5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栾某某自建房一楼楼道内,起火点位于栾某某自建房一楼楼道内西南侧。起火原因为从陈某某家窗口延伸至自建房一楼楼道内的电线排插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本次火灾先由陈某某的电动车引发火灾,同时引燃停放在自建房楼道安全出口处的其他电动自行车,火势迅猛。受损燃烧的车辆分别为陈某某等4人各1辆,黄某某2辆。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往淮南市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转入合肥住院治疗,诊断为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呼吸道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等,其住院治疗52天后,因伤情严重不幸离开人世。

家人起诉社居委 社居委表示委屈

刘某某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将5名电动车车主以及辖区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赔偿损失共计225万余元。

对此,社居委称,刘某某自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需划分各种原因在死亡中的作用(参与度),证明烧伤在死亡中起的作用,才能要求前马场社居委承担责任。

社居委认为,栾某某和刘某某是夫妻,而栾某某建房是家庭经营行为,栾某某私自购买土地、私自未经批准建房,且所建房屋未满足购房人对电瓶车充电的正常需求。其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建设商,未对房屋售后进行物业管理,也未聘请物业管理,栾某某有很大责任,刘某某也有很大责任,且栾某某对开发房屋负第一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消防法等都未规定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非社区房屋和个人有管理权及消防强制管理权。”

飞线充电车主担责六成

凤台县法院一审认为,起火原因是从陈某某家窗口延伸至自建房一楼楼道内的电线排插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陈某某的电动车起火是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陈某某应对刘某某的伤害后果负主要责任,应由陈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

事发时,陈某某等5名车主的6辆电动车均停放在自建房楼道口,该楼道口是该自建房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他们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违法。6辆车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能够认定其他4名车主的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对火灾的扩大以及刘某某的伤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黄某某停放2辆,法院酌定其承担4%的责任,其他3名车主各承担2%的责任。

法院认为,栾某某自建房屋出售他人,其不能提供有关自建房的合法建设售卖手续,应认定为违章建筑。其自建房未能合理对有关功能区进行规划,未能提供合适的场所满足购房人或其他房屋使用人对电瓶车充电的正常需求,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栾某某自身也应负一定责任,酌定栾某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飞线充电的陈某某赔偿132万余元,停了2辆车的车主黄某某赔偿8万余元,其他3名停了1辆车的车主分别赔偿4万余元。

社居委怠于管理担责两成

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镇政府的指导,落实电动车的管理责任,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宣传管理职责,由于社居委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对辖区内电动车违法占用安全出口、私拉电线充电等现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社居委承担2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4万余元。

社居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南中院二审认为,对案涉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属社居委责任范围,其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社居委对该自建房长期存在的电动车停放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更没有采取清理措施。对社区内的乱搭乱建,违法建房等行为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