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年前环保罚款,需补税3655万,近年来“环保处罚影响税收优惠”案例日渐增多
2021年12月29日,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宣布了其所属孙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扬”)涉及行政诉讼的最终进展,青海宏扬要求确认环保处罚无效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这意味着,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诉讼流程,最终青海宏扬的诉讼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按照这一判决结果,将导致青海宏扬补缴税款高达3655万元。
2015年8月30日,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现名“生态环保部西北督查局”)对青海宏扬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场。
在2015年7月2日-20日的多个时段里,氮氧化物小时均值都出现了超标排放的情况,其中7月15日21时50分氮氧化物浓度高达1142mg/立方米。
据此,2015年9月23日,格尔木市环保局对青海宏扬作出了格环罚告字【2015】006号《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青海宏扬作出了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年12月8日,青海宏扬缴纳了5万元罚款,本以为事件就此了解。
但2020年5月9日,青海宏扬突然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编号为“西税-稽通【2020】1号”《税务通知书》,被告知青海宏扬因存在5万元环保行政处罚,不能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青海宏扬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但同时《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青海宏扬由于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受到5万元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年内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由此需要补税3655万元。
对于案例中的5万元环保罚款,有的环境违法企业会不以为然。也会有人认为,仅靠这些看起来数额不够大的罚款难以让企业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但实际上,由此连带补缴的高额税款,足以打痛打醒环境违法企业,倒逼其重新审视和权衡环境违法所付出的高昂代价。 近年来,青海宏扬这类“环保处罚影响税收优惠”的案例日渐增多,环保处罚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有可能超出企业预期。由此,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享受的税收、电价等优惠政策和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的环境信息等有关规定。主动联手税务、电力等部门和证监委(会),充分利用企业环境违法后产生的严重的连带经济和法律后果,有效放大经济手段在环境执法监管中的杠杆作用。 企业应以此案为鉴,进一步提高对严守法律底线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破除侥幸麻痹思想,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环保模范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