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未落实,上海美特斯邦威被罚5.5万元

近日,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事由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被上海浦东新区卫健委罚款5.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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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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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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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通过梳理分析,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十种。

违法行为一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建立档案、档案资料不健全及更新不及时等。【《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二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三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条、参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文件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违法行为四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三条、原安监总局48号令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原安监总局4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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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五



违法行为: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卫健委5号令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六



违法行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可参考安监总厅健〔2014〕111号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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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七



违法行为: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卫健委5号令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八



违法行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卫健委5号令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违法行为九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卫健委5号令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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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十



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卫健委5号令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卫健委5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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