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2021年8月19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分别于2020年11月1日、2020年10月1 日、2020年10月8日、2020年9月15日与承租单位溧阳市鑫豹门业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标识有限公司、溧阳市宸建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良才机械配件加工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至今未对上述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9年3月19日,江苏常州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常州市武进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19年7月17日,浙江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双百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绍兴恒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荣辉汽车修理厂、诸暨市华洲机电有限公司喷涂分公司等企业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2月26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层其中1个车间转租给乐清市白石××模具厂,将5-7层转租给乐清市××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均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租赁协议中只有:“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条款提及安全生产工作,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上述两企业搬进厂房开始生产作业后,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也未与该两家企业重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处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闲置的厂房租出去了,签了租赁合同,却忘了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的一家公司,因出租厂房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1500元。
2020年9月,在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例行执法检查中,该公司的台账显示,闲置厂房租赁给4家公司,其中有3家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另有1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
执法人员发现,台账中缺少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此事的直接负责人坦言,确实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随后及时作出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翔安区应急管理局。
案例六: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3月17日至18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承租单位7家,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越城区对绍兴营尚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