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处罚
9月1日,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