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石某某、江某某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1年11月18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石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经现场询问,石某某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该证件是他从制售假证的江某某处购买。进一步调查发现,石某某还以牟利为目的当上了贩卖假证的“中间商”,从中为聂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提供了假证并赚取了相应的差价。

 经核查,聂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购买并持有假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之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江某某、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浦江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浦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021年11月26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江某某、石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