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首例LDAR行政处罚案

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1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通报了当地首例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行政处罚案件,借此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1年底,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中使用大量有机溶剂,且生产线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数>2000个。该公司2020年度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构成了“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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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此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