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公司安全主任及项目专职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刑
2021年10月27日某项目施工人员李某容,在1号楼d栋施工升降机出入口与三楼露台之间存在较大空隙(宽度为0.42米)情况下,仍使用施工升降机搬运建筑垃圾,最终不慎从露台与施工升降机之间的空隙坠落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主任陈某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作为分管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陈某新对施工现场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升降机与露台之间无临边防护及水平防护、施工电梯未断电和上锁、工人不安全作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蒋某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作为直接负责1号楼d栋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蒋道春对该楼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升降机与露台之间无临边防护及水平防护、施工电梯未断电和上锁、工人不安全作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蒋某春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