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例: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案

2021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阳光”)的《安全评价报告》时,发现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智诚”)在2020年先后为包括康缘阳光在内的三家公司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期间并未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也并未派出评价人员,实际撰写报告、收取费用的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无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经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核实,上述三份安全评价报告有多处存在评价内容与被评价企业现状不符的情况,宁夏智诚被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

宁夏智诚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附则部分要求,2021年7月,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智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将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评价资质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