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和拆除燃气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娄星区某小区存在擅自拆除和移动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李某未注册登记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体,其安排不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擅自将室外燃气主管连接室内燃气设施间的部分不锈钢燃气管道以及燃气球阀拆除,并重新在距离燃气主管20cm处安装了一个新的阀门。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安排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擅自对燃气设施进行拆除和移动,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