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19时23分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47万元。 经事故调查专家组调查认定,在事故发生前,施工方按照要求编制了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混凝土浇筑方案,并送监理方进行了审核同意,且施工方组织了人员对裙楼女儿墙施工的木工、混凝土工、架子工和钢筋工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施工方和监理方均未对裙楼外侧的双排钢管脚手架上层进行验收。2021年3月14日21时33分,施工方负责管理裙楼施工的技术员冯某遥将裙楼女儿墙混凝土浇筑计划发在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微信施工群,计划3月15日14时进行裙楼女儿墙混凝土浇筑。3月15日16时许,贵州仁怀北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接施工方代班技术员杨某文电话通知进行发料,17时05 分许,劳务方组织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在裙楼女儿墙的模板及支撑体系未进行自检和报施工方监理方验收的情况下开始混凝土浇筑,17时15分许,因天泵泵管发生故障停止混凝土浇筑,18时10分许,天泵泵管维修好重新进行混凝土浇筑,18时40分许,冯某遥来到裙楼女儿墙现场监工,19时23分许,因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在女儿墙终点端一次浇筑到压顶高度,又因压顶外挑450mm,导致模板及支撑体系偏心受力而外倾失稳,向外侧倾覆坍塌,推倒外双排钢管脚手架,致使4名工人从12.9m高处坠落地面死亡。 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在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无有效加固的情况下,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高度过高(方案为300mm,实际为1600mm)、顺序错误(正确顺序为每层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依次分层浇筑后,再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浇筑;工人实际浇筑为从终点一端向起点一端超高浇筑),在终点端一次浇筑到压顶高度,由于压顶外挑450mm,导致模板及支撑体系偏心受力而外倾失稳,向外侧倾覆坍塌,推倒外双排钢管脚手架,致使4名工人从12.9m高处坠落地面死亡。1.何某正(男,57岁)、黄某灵(男,49岁)、朱某强(男,57岁)、罗某强(男,24岁),以上四人均为四川协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混凝土浇筑时,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罗某强免于责任追究。2.冯某遥,男,23岁,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技术员。裙楼女儿墙浇筑时的现场负责技术员,在现场监工时,发现劳务方违章浇筑裙楼女儿墙混凝土的情况后(浇筑顺序错误、浇筑高度超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以下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3.刘某华,男,62岁,贵州某咨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总监代表、专业监理、旁站监理。在对该项目的监理过程中,监管不到位,旁站资料、安全日志内容不完善;在收到停工通知书后,未督促施工方停工整改;未制止施工方在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浇筑混凝土;女儿墙浇筑混凝土时未进行旁站。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4.毛某元,男,37岁,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生产经理。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工人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施工;未组织进行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工序自检并报施工方验收;在组织裙楼女儿墙外脚手架施工时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在屋面层设置连墙件,且抱柱连接部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5.张某文,男,46岁,中共党员,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负责人。长期未在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③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1.杨某文,男,36岁,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技术员。3月15日裙楼代班技术员,在自己联系好混凝土发料、组织了混凝土工人到场,明知要进行女儿墙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外出,未将现场模板及支撑体系未验收的情况向上级汇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处理。2.侯某春,男,27岁,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员)。持有安全员C证,对该项目的安全负责。对裙楼女儿墙施工的木工、混凝土工进行了安全交底,但在3月15日的日常巡检中,发现劳务方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模板安装时,只采取口头警告措施,未有效制止劳务的违章作业,同时未跟进该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混凝土浇筑时未在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①、第四十三条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3.丁 某,男,30岁,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部副部长,负责项目部现场施工生产。对裙楼女儿墙施工的木工、混凝土工进行了技术交底,但在下发给劳务方裙楼屋面未预埋卡环的通知单后,未跟进其整改落实情况;发现劳务未按施工方案进行模板安装时,只采取口头督促,未有效制止违章作业;未组织项目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①、第四十三条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4.郑某坡,男,30岁,中共党员,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副总工。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王某丽交待裙楼女儿墙屋面未按照方案预埋卡环的问题后,只是口头交待现场管理人员,未编制相应方案进行整改,未组织项目部对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①、第四十三条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5.王某丽,女,37岁,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技术负责人。女儿墙模板施工之前发现未按照施工方案预埋卡环后,交代副总工进行督促整改,但未对该问题进行追踪落实,同时未组织项目对裙楼女儿墙上层外脚手架进行验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①,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6.刘某超,男,32岁,中共党员,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3月15日,在项目经理不在项目部时,未组织项目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未制止劳务方对裙楼女儿墙混凝土错误浇筑的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①,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留用察看处分。7.漆某磊,男,35岁,中共党员,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全面负责。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安排前往贵阳开会,未在项目部。在项目建设方还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收到项目停工整改通知后,未及时停工整改;未督促劳务方按照脚手架搭设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浇筑方案对裙楼进行施工;未督促劳务方对裙楼外脚手架屋面连墙件缺少、抱柱连接部分缺失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①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8.唐某奎,男,52岁,中共党员,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公司的安全工作。对事发项目督促指导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不仔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①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9.马某锋,男,37岁,中共党员,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长,负责公司的技术、施工生产工作。对事发项目督促指导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不仔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①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⑩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陈某奎,男,39岁,贵州某咨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现场,未切实履行总监职责,明知该项目未有施工许可证,未采取相应措施;未下开工令就准许施工方进场施工;对该项目开展检查巡查力度不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④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责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函告其颁证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⑤之规定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2.吴某慧,男,50岁,贵州某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对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⑧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曹某兴,男,48岁,贵州某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对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⑧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⑪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王某景,男,51岁,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对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⑧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⑪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李某国,男,48岁,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对公司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⑧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⑪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五)建议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国企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遵义市纪委市监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