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瞒工艺、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等被处罚16万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2日,根据群众邹某举报投诉线索,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经受理、立案后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隐瞒“酸洗钝化”工艺和“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原辅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2.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3.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部分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5.与劳动者邹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至终止劳动合同期间,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邹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邹某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市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16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我省首次、全国少见因用人单位隐瞒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牵扯出多项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职业卫生案件。其办理过程中如何辨识用人单位隐瞒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执法技巧等方面值得借鉴 隐而不蔽,追根溯源寻真相 本案通过劳动者邹某举报投诉在工作中要使用不锈钢酸洗钝化膏操作,但公司从未检测过酸洗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因素,并提供了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和劳动者酸洗操作的照片。 监督员以隐瞒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线索为导向,立即到该公司查阅了公司2013年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2019年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核实报告中均无酸洗工艺和酸洗钝化膏原辅料。便根据投诉者提供的不锈钢酸洗钝化膏照片,寻找到公司库房门外存放有EAP-S001型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共12箱24瓶,与投诉者提供的照片一致。随后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投入生产至2020年5月采购不锈钢酸洗钝化膏的票据和出入库记录及酸洗钝化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但说明书中显示对健康无毒害。 于是监督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检测,从而认定该公司有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原辅料和酸洗工艺中会产生少量氮氧化物危害因素的事实。 精准发力,多个违法行为被查实 案件承办人员在查实该公司隐瞒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酸洗钝化膏原辅材料和酸洗工艺后,再从投诉者提供的证据照片入手,对照片中操作酸洗膏钝化膏的劳动者进行询问,以及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进一步询问调查,再次证实隐瞒酸洗工艺和使用酸洗钝化膏原辅料的真相,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 承办人员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公司2019年4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顺藤摸瓜调取了邹某的应聘申请、公司与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绩效考核、员工安全生产承诺、培训记录、邹某2014年至2017年的一般健康检查及2018年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票据、出库领取及发放记录资料等相关证据资料。 结合现场检查时发现有邹某相同工作岗位(焊工)的劳动者正在工作并进行拍照取证和询问调查,以及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证人证言、整改报告等多种证据链。查实了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为劳动者提供的部分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按照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与邹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及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邹某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等5项违法事实,全部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劳动者邹某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了该公司涉嫌违法的照片等重要证据,是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和最终查实多项违法事实的重要线索。案件承办人员特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领取、工作现场等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可能涉嫌违法的证据照片等,为自己以后健康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重要举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