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王某某在沙河市某门市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十)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39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