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调查后,出具了火灾认定书,十个月后,对3名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过了一段时间,3名当事人将消防大队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消防大队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判决此次处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故被告作为……区的消防救援机构,有职权对涉案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本案中,根据《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消火认字(2020)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原告等三人的询问笔录,被告认定涉案火灾系由原告等三人因吸烟过失引起,情节较轻并无不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进行警告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对火灾事故中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处罚,应查明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故应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处罚相关人员。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便收到了原告等三人的火灾报警,其于2020年6月1日作出了涉案火灾的事故认定,并于同年6月3日送达原告等人。原告等人在复核期内,并未对涉案火灾事故认定提出异议,故在原告等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到期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被告即具备了对涉案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行政管理效率等角度考虑,被告如认为涉案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处罚,则应尽快作出处理,否则当事人将长期处于无法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何时会被“行政处罚”的状态。被告在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十个月后,再作出受案审批并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行为办案期限的立法目的相悖,应确认程序违法。鉴于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另,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将本案诉讼的法院错写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存在错误告知原告诉权的问题,本院在此予以指出。确认……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消)行罚决字(2021)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