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4 月 14 日,在江苏省大气 3 号专项行动中,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盐城某公司 3 号锅炉脱硫净烟气 2022 年 3 月 16 日烟尘数值 18 时至 22 时为 23.07、74.5、78.28、57.59、18.51 毫克 / 立方米;氮氧化物 19 时至 21 时数值为 156.08、176.25、190.94 毫克 / 立方米,2 号锅炉脱硫净烟气 4 月 13 日 2 时至 6 时氮氧化物小时折算浓度分别为 214.65、174.27、105.02、50.58、71.41 毫克 / 立方米。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烟尘排放限值 20 毫克 / 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100 毫克 / 立方米,该公司 2 号炉、3 号炉氮氧化物数值最高超标 1.14 倍,3 号炉烟尘数值最高超标 2.914 倍。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盐城某公司数据超标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查处。滨海某公司位于滨海县工业园区内,2022 年 3 月 24 日,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房西北侧酸洗车间内铜门酸洗项目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部分直接通过酸洗车间地面溢流至车间东侧水沟内,其余废水通过酸洗车间内下水管道流入化粪池,酸洗车间东侧水沟和化粪池均未采取防渗措施。经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车间东侧水沟水样中 pH9.1、化学需氧量 123mg/L、总铜 1.46mg/L、总锌 0.11mg/L、六价铬 0.004mg/L、氟化物 0.691mg/L 和动植物油 1.94mg/L,其中 pH 和总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Ⅱ级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2022 年 4 月 26 日,滨海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