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需复查未复查,造成二期尘肺,某企业被处罚15万元
2021年8月7日,金华兰溪市卫生监督所收到了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为某公司劳动者饶某确诊为职业性水泥尘肺贰期。2021年08月0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了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各一份,2016/2018/2019年报告均显示饶某需要进行复查;2020年报告书显示饶某为疑似职业病。 该公司未及时按职业健康检査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导致劳动者饶某病情逐渐加重,最终确诊为职业性水泥尘肺贰期,给劳动者饶某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组织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将饶某疑似职业病结果向兰溪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上报;对劳动者饶某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兰溪市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整);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体检复查是完成职业健康检查的必备条件。是尽早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职业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关键措施。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果显示劳动者为需要复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安排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如劳动者为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如劳动者为职业禁忌证,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劳动者调离相关禁忌岗位。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