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该公司上述两项问题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均为《湖北省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所列“钢八条”之重点检查事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顶格处罚。立案查处期间,该公司在一周内即整改、消除了该两项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