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事故行为过了两年依然被追究责任,项目经理被罚款12万,责任单位被罚款150万
事故经过 2019年8月17日6时30分左右,某劳务公司韩某与刘某到项目1号楼拆除电梯井道遗漏的钢管,8时左右在4层发现井道内左右两侧各有一根钢管未拆除,韩某和刘某各自将安全带挂钩挂于电梯井左右两侧的安全吊环上,将电梯井门防护上翻并固定,刘某蹲在电梯门左侧拆除左侧钢管上扣件,韩某背靠刘某蹲在电梯门右侧拆除右侧钢管上扣件。8时30分左右,韩某看到刘某从电梯井坠落到负一层电梯井底。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原因 刘某在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下,违规站在四层电梯井临边位置进行钢管拆除作业,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自己直接从四层电梯井坠落至负一层地面是造成此起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个小时内)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