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荣等28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是国家明文认定的危险废物,由于专业处置成本高同时有可燃特性,此类物质的非法倒卖和处置时有发生。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彻底斩断横跨浙苏皖三省的精馏残渣非法处置产业链,沉重打击了跨域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和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效果,有力维护了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体现司法机关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有利于警示相关行业单位和从业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