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孙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公安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厂内非法倾倒“低馏分”工业废液,潞城生态环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刻开展摸排调查,发现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的焦油储存池内残留有少量淡黄绿色不明液体,储存池未做防渗处理;另史回镇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有淡黄色不明废液。经鉴定,上述两工厂池内液体属于液态废物,均为危险废物(HW39含酚废物)。
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业废液由孙某某伙同牛某某、秦某某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联系潞城区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3名当地人寻找地点倾倒。至案发时,倾倒于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焦油储存池化内约1800吨的废液已基本渗漏至外环境。经鉴定评估,非法倾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1400余万元。史回镇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液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属地镇政府和当事人全程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过磅称重后妥善处置,共计160.12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潞城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处。2022年1月25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对潞城区本地3名联系倾倒场所人员作出刑事判决: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4万至1万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河南省新郑市鑫正树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启示意义】
执法过程中,针对未知来源液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严格区分“废水”和“废液”。开展检测鉴别后,针对具有危险特性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科学分类,便于合理、合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