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企业违反职业禁忌被处罚
01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绍兴市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某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用人单位安排数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噪声作业,管理人员辩称“现在工人难找,熟练工更是稀缺,就耳朵聋点,死不了人”,明明知道这几名劳动者是职业禁忌,还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报告明确提出的“目前不得继续从事噪声作业”的提示置之不理,既不采取防护措施,也不进行技术改造,听之任之。 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用人单位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温馨提示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漠视,明知劳动者有噪声职业禁忌多年,仍安排劳动者从事噪声作业,不顾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法律意识何其淡薄。但在调查过程中,经过执法人员的悉心指导,该用人单位意识到自身问题严重,对职业禁忌劳动者进行调岗,对噪声作业场所进行技术改造,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总体向好的方向发展,执法人员的付出成效明显。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03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