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林世佳家具有限公司为招投标需要购买四张认证证书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木林世佳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木林世佳家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XT2J4K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五龙桥村槐花院村民小组


2022年1月14日,本局通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系统收到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璧山市监案移〔2022〕3号)。该局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新办公大楼家具过程中,发现重庆木林世佳家具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使用的四张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E)、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QCC2019*****-21)涉嫌伪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法定代表人及证人进行询问,提取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6月01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XT2J4K),在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五龙桥村槐花院村民小组生产、加工、销售办公家具至今。


当事人为了招投标需要,于2019年初通过微信方式,从自称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处购买了由意大利质量认证中心(香港)有限公司颁发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QCC2019*****-21),价格600元。办证前,该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当事人,该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但是通过证书上面的二维码可以扫描出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微信方式向当事人提供了公司注册证书电子扫描件1张,未提供姓名等身份信息及该公司认证机构资质、相关公证文书等材料。该注册证书上无该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当事人未核实认证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也未核实该认证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证资质以及在境内是否设立代表机构。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把营业执照照片发给上述认证机构工作人员,期间该认证公司未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和产品检验等相关认证活动,直接把制作好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扫描电子件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通过手机扫描上述认证证书左下角的二维码,发现网页上面显示的信息与该认证证书信息一致,于是通过微信的方式支付了费用600元。2019年3月,当事人收到快递送达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QCC201*****-21)原件。因当事人手机更换,已无法查找到该认证机构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邮寄证书的快递单等资料已被当事人销毁。


2021年5月,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从自称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黄先生处购买了由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E),价格300元/个,三个证书共计900元。办证前,该业务员已明确告知当事人,该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但是通过证书上面的二维码可以扫描出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微信方式向当事人提供了公司注册证明书电子扫描件1张,未提供姓名等身份信息及该公司认证机构资质、相关公证文书等材料。该注册证明书上无该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当事人未核实认证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也未核实该认证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证资质以及在境内是否设立代表机构。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把营业执照照片发给上述认证机构业务员,期间该认证公司未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和产品检验等相关认证活动。2021年6月,当事人收到快递送达的上述三张认证证书原件,通过扫描上述三张认证证书右下角的二维码,发现网页上面显示的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一致,于是通过微信的方式支付了费用900元。当事人已无法查找到该认证机构业务员联系方式。邮寄证书的快递单等资料已销毁。


当事人购买上述四张认证证书过程中,未与任何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不了解颁证公司具体信息、未索取购买证书费用发票、证书从何处快递送达也无法确认,也未对上述购买证书进行记账或者记录。证书送达后,当事人并未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核实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也未在生产的办公家具及包装上使用上述认证证书信息。同时,当事人未利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载体对上述认证证书信息进行宣传。


2021年12月,当事人使用上述四张认证证书参与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办公大楼办公家具招标采购项目。该局发现当事人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使用的四张认证证书涉嫌伪造,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于2022年1月将当事人违法线索移送本局调查处理。


经核查,通过香港网上查册中心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站查询,均未发现颁证的两家认证机构即意大利质量认证中心(香港)有限公司、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由此认定上述两家公司未经注册登记。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均未发现意大利质量认证中心(香港)有限公司、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由此认定上述两家公司未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应当认定为伪造的认证证书。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使用的四张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E)、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QCC2019*****-21)的任何信息,由此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四张认证证书为伪造的认证证书。同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也未查询到当事人的任何信息,由此认定当事人未合法获得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法定代表人曾芬身份证复印件1张,股东郑合平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2、法定代表人曾芬询问笔录2份,股东郑合平询问笔录1份,香港网上查册中心查询意大利质量认证中心(香港)有限公司、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各1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意大利质量认证中心(香港)有限公司、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2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意大利质量认证中心(香港)有限公司、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各1张,证明颁证的认证机构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及认证资质的事实。


3、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渝璧山市监案移〔2022〕3号)及附件资料打印件1套,法定代表人曾芬询问笔录2份,股东郑合平询问笔录1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意大利质量认证中心(香港)有限公司、中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各1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重庆木林世佳家具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1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2120860303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620********E)、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QCC2019*****-21)截图打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永川市监罚告〔2022〕148号),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招投标的需要购买的四张认证证书,其颁证的认证机构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也未经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当事人未核实认证证书的合法性,使用上述认证证书参与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办公大楼办公家具招标采购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户: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